題名: 農業金融法規範下之台灣地區農會信用部未來發展 : 以台北地區農會信用部合併為例
作者: 陳永琦
關鍵字: 農會信用部改制效益
農業金融法
全國農業金庫
作者群: 第5屆全國實證經濟學研討會
The 5th Conference of Taiwan's Economic Empirics
摘要: 農會信用部一直是國內基層金融的熱門討論議題,民國84年起的一連串基層金融擠兌事件及超貸、冒貸情事,使如何改進農會信用部經營績效成為研究重心;隨著國際企業之併購與合併趨勢漸起,農會信用部之合併議題也漸漸浮上檯面。然而,有鑒於農會信用部之角色與功能與一般金融機構不盡相同,為了顧及其特殊功能與任務,農會信用部之改進方案紛紛出籠。其中不外乎,由農會共同出資成立全國農業銀行、由農會共同出資成立區域農業銀行、將農會信用部獨立於農會之外並改制成商業銀行、商業銀行與農會信用部合併,以及由行庫接管經營不善之基層金融等,然而在多方考量與當事者(農會與農民)之諸多建議下,農會信用部之改制方案一直無法達到共識,直到2003年7月23日,「農業金融法」公佈,農會信用部之改制方案終於有了定論。依此,本研究依據「農業金融法」之規範,針對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之整頓方式,建構一個適切之實證模型,模擬未來台灣地區農會信用部改制之效益,以期提供更具實務性與價值性之參考資料。彌補以往,在農會信用部之改制方案尚無定論時,因為在過多的研究假設下進行研究,降低了研究結果之參考價值。 「農業金融法」第36條中指出,逾放比率超過15%之信用部應由主管機關輔導整頓之,三年後若未達所訂改善目標,將命令該農會(成為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受併於其他具有信用部之農會(成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)。基於前述之「未達所訂改善目標」,「農業金融法」尚無明確規範,因此,本研究將針對逾放比率已經連續三年超過15%之農會信用部進行合併模擬分析,將之視為合併後之消滅農會,再參酌農會信用部之成本結構差異性與合併時之地緣考量,透過厚邊界法(Thick Frontier Approach,TFA)估算各合併案例之合併效益,以便尋找最佳之合併後存續農會。 依實證結果可知,台灣地區農會信用部採體制內合併仍可帶來成本節省效益,但是,在尋找合併對象時,除了考量地緣關係,還必須納入成本結構差異化因素。若考量成本結構差異性因素,將可提升10%以上之成本節省效益,因此在尋找農會信用部合併對象時,應該同時考量成本結構差異性因素,而非僅是選擇距離最近的農會信用部進行合併。而且合併家數仍以一家為最適。
日期: 2007-11-06T03:53:40Z
分類:第5屆全國實證經濟學研討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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